多种担保的效力如何排序
温州洞头法律咨询
2025-05-30
1.同一债权多种担保效力排序:
-既有物保又有人保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。
-无约定或不明,债务人自供物保,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供物保,可就物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担责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2.多个担保物权并存:
-抵押权已登记,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;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-动产上设抵押或质权又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同一债权存在多种担保时,效力排序需区分不同情况确定,物保与人保并存及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有不同规则。
法律解析:
当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;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担责,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对于多个担保物权并存,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,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同一动产上先设抵押权或质权后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若遇到债权担保效力排序相关法律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,若有约定,债权人按约定实现债权。比如合同明确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先由保证人承担责任,那就依此执行。
(2)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需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。这保障了债权人能优先从债务人自身提供的财产中受偿。
(3)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,可选择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(4)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,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;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(5)同一动产上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并存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
提醒:债权人和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应明确约定担保实现顺序,避免产生纠纷。不同的担保情况处理方式复杂,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同一债权多种担保效力排序依情况而定。当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;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若债务人自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担责,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2.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,已登记抵押权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;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。同一动产设抵押权或质权后又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
建议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充分了解追偿权利和程序。同时,相关主体应准确掌握不同担保物权的清偿规则,避免在债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纠纷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被担保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:
1.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。
2.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债务人自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。
3.第三人提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请求保证人担责,提供担保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(二)多个担保物权并存:
1.抵押权已登记,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2.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3.同一动产上先设抵押或质押,后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
-既有物保又有人保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。
-无约定或不明,债务人自供物保,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供物保,可就物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担责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2.多个担保物权并存:
-抵押权已登记,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;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-动产上设抵押或质权又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同一债权存在多种担保时,效力排序需区分不同情况确定,物保与人保并存及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有不同规则。
法律解析:
当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;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担责,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对于多个担保物权并存,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,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同一动产上先设抵押权或质权后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若遇到债权担保效力排序相关法律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,若有约定,债权人按约定实现债权。比如合同明确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先由保证人承担责任,那就依此执行。
(2)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需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。这保障了债权人能优先从债务人自身提供的财产中受偿。
(3)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,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,可选择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(4)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,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;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(5)同一动产上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并存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
提醒:债权人和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应明确约定担保实现顺序,避免产生纠纷。不同的担保情况处理方式复杂,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同一债权多种担保效力排序依情况而定。当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,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;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若债务人自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担责,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2.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,已登记抵押权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;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。同一动产设抵押权或质权后又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
建议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充分了解追偿权利和程序。同时,相关主体应准确掌握不同担保物权的清偿规则,避免在债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纠纷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被担保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:
1.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。
2.无约定或约定不明,债务人自供物保,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。
3.第三人提供物保,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请求保证人担责,提供担保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。
(二)多个担保物权并存:
1.抵押权已登记,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2.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3.同一动产上先设抵押或质押,后被留置,留置权人优先受偿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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